《社会契约论》读后感_2700字_读后感大全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2700字

卢梭是个顶可怜的人,我以为,他逻辑性极强的辩证思维在同他的浪漫主义情怀交融中不时发出痛苦的呻吟——“我真切地感觉到满腔幽怨,它阻碍了我的笔,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留给那些从不会犯错也就从无需被赦免的正直的人去议论吧。”而可怜者拥有了顶聪明的头脑,而一切的在君主眼下的,在上帝眼下的世界愈发诡异不可知,而他也“乐于发现”,并“在对政府政制的思考和研究中,得以以源源不断地挖掘出新的理由”,来“让我更加爱戴我们的政府”。

社会契约论由是诞生,冒杀身之险而开民主之声——无论接下来我要说的是这契约的理想的精妙或是罅漏,请俯身以敬礼。

一、社会形成

开篇卢梭便先否定了一个可能会阻碍他的社会的形成的理论——家庭式形成论。“人生而平等,只为利益而转让自由”,这道理是很透彻的,只是不知道在推翻爱的联系及将人割裂开来看时卢梭是否有过思想的挣扎罢。

而人的平等观还需先基于另一个制度的推翻——在西方施行长达3100年的奴隶制。“暴力产生了最初的奴隶,而他们的怯懦使他们永世为奴。”这似乎把奴隶的产生归于战争式的征服了,但我以为这并不应该是最初奴隶起始的根本原因。显而易见,由部落酋长的诞生开始有了团体中的财富聚集,即后来的贵族阶层或地主阶层——是这种单向的聚集产生了奴隶,握着几乎全部利益的一方将剩下的一方逼入绝境,以使之只为了每天的一点儿面包,亦称作“利益”,出卖自己全部的自由,而这又让占据利益者的利益聚集地越来越多,从而导致悲剧的恶性循坏。但总是有人不满足那点面包的,换我绝对会心怀怨恨——于是不断有人反抗,又不断被利益镇压,终于当贪婪的利益聚集者的粗鲁的暴力无法平衡这一切的时候,奴隶制便被推翻了。但的确暴力很重要,人们也大都怯懦,可这在被极端压迫着的如高压泵下的鸡蛋般的奴隶群体面前,利益的极度不均衡才是他们心中愤慨的根本缘由。

“我设想当人类发展到这样一种境地,此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其阻力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生存所能运用的自我保护的力量。于是,原来的自然状态也就不能够维持下去。现状如不改变,人类就要灭亡… …任何加盟成员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无私奉献给整个结合体。”人们在重获自由后必定趋于混乱,在此假定其回归自然状态,因此社会公约开始被需要了。卢梭在契约上的表述很完备,即每个人转让自身全部的自然权利以奉献给同一个契约治下的社会并从社会中获得同等且一般更多的社会权利,表现形式为聚居型或农村或城市型扎堆及不定期的开会,形成原因阐述为“团结就是利益”。也正是这种公约渐渐创造出了所谓国家,所谓命运共同体——这是种效率的结合,利益创造效率的结合。其实从另一个层面讲这是一种凭空塑造出来的信仰,由下篇的公众意志指导,在每个人都相信的前提下有条不紊的运作。

还有就是关于卢梭的奇怪的一重身份——三大君王的直系后裔,想想也是很有趣的一件事情呵。

二、公众意志

这是本书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即在由社会中的人民的团体利益生发出来的意志,用以指导这个社会的形态、发展及法律。《乌合之众》中把在某一领域有着共同认识的人们看作一整个盲目的、极具力量的具有个体性特征的群体,并指出其危害。此处提出的公众意志当然不是为了盲目地指导社会的,虽然之后我们也会讨论到其不可避免类似“乌合之众”的弊病,但公众意志看来极似当今民主模式之基础,所以往下研究必定是有价值的。

使如此多的人达成一个共同意见是个大问题,于是公共意志以比较普遍的基本利益作为权衡标准,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产生,这种方法看似是比较公正的,但书中也举了些例子,像雅典人民不加选择地用群众政令的方式行使政府职能,去任命或罢免他们的领袖,把荣耀送给一些人儿把处罚定给另一些人,如放逐给乞丐施舍鸡腿的好心的公民的类似的例子,表明这种“多数人决定”的缺陷,即会产生“乌合之众”般的从众的盲目固执的团体,持续影响着各种决议的合理性。于是书中决定把这种独特的心理现象排除在公共意志的定义之外——“此时的公众意志已不再是真正的公众意志”,并试图在后边的政府与主权者关系中解决——即不同事务的决定需以不同的表决方式亦或是以政府暂代处决权的方式处理。

公众意志作为贯穿本书的核心概念,接下来还会被不断提起。

三、权利阐述

初三时政治老师就一直跟我们强调说千万别混淆了“权力”同“权利”——前者属于政治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法律上的概念。那么显然权利的阐述是要依据法律具体的规定的了,这本书里有诸多“权”,主权,财产权,决定生死权(应即生命权),选举权,表决权等,与如今政治书上同宪法里规定的显然不完全相同,这里我就讲下作者单独开了篇章的前三个“权”。

首先是主权,而它其实是种权力,在本书中定义为“处于公众意志指导下的、社会契约赋予政治共同体控制其社会成员的绝对权力”。其作为公众意志的实践,就是在追求公共利益,其也永远不可能转让自己。由是卢梭说:主权不能放弃,主权体不容分裂。

个体意志同公共意志是必然有冲突的,因为个体意志在本质上就具有局限性呵偏向性,而公共意志旨在追求平等——为了团体利益最大化后的分配。这种冲突在今天也犹然显著,违背公众意志的行为大如出卖国家机密,小如偷商店里的方便面调料包,都会教个体与社会间发生冲突。可这种冲突的存在是局部性的,一般来说不会对公共意志产生太大影响,公众意志将会也应该以所能惩罚该个体——由是主权不能放弃。

意志要么是普遍的,要么就是与众不同的,所代表的的公民不是全体就仅仅是部分。就像是革命年代的口号:一个都不能落下!然而主权者(即在法律层面的人民,又称“公民”)很多情况下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在某些貌似无关自身利益的事务中不作表态——这在现在的中国基本已成为常态,至于别的国家我就不晓得了,至少看上去他们是有较高的政治热情的。主权分裂意味着公众意志的不完整——由是主权不容分裂。

财产权涉及上边的权利转移的问题,即人们在将自然权利转移为社会权利后,其个人财产权并没有因为全部奉献给社会的过程而丢失,再分配会给予该个人以其原有财产的使用权、售卖权即保留权。

决定生与死的权利被卢梭以能否转移为论点进行讨论,并且得出的结论为“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缔约各方的存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也就必须采用相应的手段和承担某些风险,而有些手段是和生命的损伤分不开的。任何人假如以维护自己的生命为由而牺牲他人,他就必须在必要的时候也为他人贡献生命、在所不辞。”我以为这个还需涉及到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暂且先不做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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