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忧患》读后感_1200字_读后感大全

《疫苗忧患》读后感1200字

《我不是药神》一片仍在热映, 另一起药品案件又成为热点。生活从来都比戏剧更残酷。悲哀的是,我们习惯于寻找最明显最直接的结果,除非危害立刻以不容忽视的形式显现出来,我们或许都会否认危害的存在。

关于疫苗造假: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疫苗属于药品。

我国刑法至少有三个罪名与药品造假有关:一是生产、 销售假药罪、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三是作为兜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最严重,其最高刑可达死刑。根据现行刑法,此罪是行为犯,即便假药对人体没有危害,但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以犯罪论处。

《药品管理法》将下列情形认定为假药:

(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同时,还有六种情况按照假药对待: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我不是药神》所售的仿制药就属于此种情况。)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如果造假疫苗不属于假药,那就可能属于劣药。《药品管理法》关于劣药的定义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同时,也有六种情况按照劣药对待: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吉林省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长春长生生产疫苗评价为劣药。该决定书认为:长春长生生产“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一种结果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可构成犯罪。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对严重危害的定义是: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兜底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就可构成本罪。换言之,即便无法将假疫苗认定为假药,也无法证明疫苗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但只要这种药品属于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既遂数额)以上,那就可以犯罪论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达到销售金额3倍即15万,按未遂定罪。另外,刑法规定,如果行为既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或劣药罪,又符合兜底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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